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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庫房整齊干凈,干燥通風。存放的食品原料,不得有過期、腐爛、變質的食物,要經常檢查。米面放置應隔墻離地,用后及時封口,不能撒在地上。庫房內有滅鼠設備,有擋鼠板,每周清掃擦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1、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二)的規定:
2、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5、(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6、(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8、(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9、(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10、(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11、(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12、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13、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1、法律分析: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2、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3、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4、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6、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7、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1、在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除外)貯存位置,應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使用期限等內容,宜使用密閉容器貯存。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貯存原料。
2、有明確的保存條件和保質期的,應按照保存條件和保質期貯存。保存條件、保質期不明確的及開封后的,應根據食品品種、加工制作方式、包裝形式等針對性的確定適宜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期限,并應建立嚴格的記錄制度來保證不存放和使用超期食品或原料,防止食品腐敗變質。
3、及時冷凍(藏)貯存采購的冷凍(藏)食品,減少食品的溫度變化。冷凍貯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時反復解凍、冷凍。冷凍(藏)貯存食品時,不宜堆積、擠壓食品。
4、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各項記錄保存期限宜為2年。
5、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宜制定文件管理要求,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6、參考資料來源:陜西省西咸新區管理委員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