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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工地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吉林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針對施工進程的特點、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依據消防法條文釋義修改,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發生器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為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提供辦公、生活、住宿等臨時性活動的區域。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具體施工作業的活動區域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集中儲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區域。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應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工地各責任單位應在編制生產計劃時,落實防火措施,并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預算。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宜參保火災公共責任險。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1)施工現場平面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3)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5)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器材和滅火設備布置平面圖;
7)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單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施工工地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應明確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明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組織制訂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將檢查情況匯總并逐級上報。
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
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按照消防責任人應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工地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的崗位職責,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并在工地入口處設置消防組織架構圖,明確人員及聯系方式。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工程實施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申報:
2)單幢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工程或商場部分面積大于10000㎡的商住樓建筑工程;
3)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甲乙類廠房、裝置、儲罐和總投資超過1億元的其他工業廠房(不含土地費用,下同);
4)占地面積大于1500㎡甲乙類倉庫和占地面積大于12000㎡的丙類倉庫、物流中心;
5)軌道交通、隧道、大橋、碼頭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氣站及加油加氣合建站;
7)占地面積大于10公頃的總體工程;
8)經消防性能化設計或評估的特殊工程;
9)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的其他工程。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掌握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符合本工程實際的滅火預案;
3)在編制施工生產計劃的同時,落實防火措施,并為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組織制定符合工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4.4.5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針對工程特點,擬定施工工程消防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確定防火重點部位,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消防資格,確定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組建分包單位義務消防隊;
3)組織施工工地人員和分包隊伍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有計劃地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滅火演練;
4)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負責維修保養工作;
5)開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對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改;
6)負責對明火作業的管理,嚴格落實三級動火制度,檢查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7)負責對分包隊伍的防火管理;
8)負責做好防火基礎資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檔;
9)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6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負責對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管理,自覺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項消防安全規定;
2)服從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并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對防火重點部位進行每日巡查;
4)對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無遮擋,特殊工種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等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防火檢查。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能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
施工現場各區域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l)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2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應分別存放,做到一物一庫,且設置在施工作業區、生活辦公區25m之外。
3施工工地宜設有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于4米,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停靠施救。
4建筑物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臨時水源,設置高層臨時供水管網和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電源應單獨設置。
5在建工程禁止作為施工和其他人員的住宿場所使用。
6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必須分開設置,并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7施工工地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8施工工地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8kg滅火器每組不少于兩具,并應設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9在施工工地建筑內及建筑物屋頂上制作防水層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并有專人看護。
10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11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內禁止隨處吸煙。除倉庫區外,每區可以設置一個吸煙區,煙蒂應當丟入有水的煙缸內。
12在施工工地的辦公生活區、施工作業區、倉庫區等具有火災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識。
1施工工地生活區內搭建廚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間不得與辦公、住宿混合,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選擇安全地點獨立搭建,層數不得超過2層,并落實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用氣。
2搭建的臨時辦公場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三級,且不宜超過2層,禁止搭建木板房。
3不得在在建工程內搭建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點。如果確有困難時,在建工程內設置的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應與施工作業區之間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設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
4高壓動力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5.2.5搭建的臨時建筑與現有建筑的防火安全距離,應滿足現行防火規范的要求。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筑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
5.2.6臨時建筑物內宿舍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超過20人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人口;臨時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
5.2.7臨時宿舍位于兩個樓梯之間的房間,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25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房門至最近的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12m。
5.2.8臨時宿舍內應確保規范用電,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和亂拉亂接電線,應在每間宿舍采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5.2.9臨時生活區內的辦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
5.3.1施工工地動少作業區應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和嚴格落實“一點一證一監護”的動火措施。
5.3.2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5.3.3高層建筑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并確保正常取水。
5.3.4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2)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3)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的;
9)有壓力或密閉的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10)按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5.3.5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3.6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在儲存和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同置一車或同存一庫,氣瓶應有防震圈、防護帽,使用時配備完好的表具和氣管,存放或使用時不準臥放。
2)兩者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距明火處不應小于10m。
5.3.7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工地,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后方能施工。
5.3.8施工工地木操作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禁止將切割機等存放在木工間內。
5.3.9施工工地架設臨時線路和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等作業必須由電工進行,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5.3.10施工工地不準私接亂拉臨時線,不準架設裸導線,不準直接用導電材料綁扎在金屬支架上,不準用銅絲或其他金屬材料替代保險絲。
5.3.11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鎬燈(太陽燈),整流器必須加裝防護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與易燃物直接接觸。禁止使用燈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5.3.12施工工地禁止使用電爐、煤油爐和熱得快等。嚴格控制非生產使用電加熱器。
5.3.13施工工地應確保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對防火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5.3.14大型公用建筑商業內裝修時,應設專業安全員管理巡視,封閉管理,與裝修層連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閉,并設有專用安全疏散通道。
5.3.15施工工地必須使用阻燃安全網。
5.3.16對于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溫材料進場后,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
2)需要采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3)可燃、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并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涂抹防護層。未涂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4)幕墻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后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6)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可燃保溫材料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7)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行現場發泡作業時,應避開高溫環境。施工工藝、工具及服裝等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8)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并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5.3.17對于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外墻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凹槽、平臺等,不應堆放可燃物。
2)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墻、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3)不宜在采用外保溫材料的墻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鉆孔等施工作業。確需施工作業的,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并應在施工完成后,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4)電氣線路不應穿過可燃外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采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5.4.1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5.4.2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工地,應當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5.4.3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設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應當采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5.4.4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5.4.5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4B的滅火器。
6.1.1施工工地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火災隱患整改第一責任人,提供人員、場地、資金等資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人員、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逐級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罰。
6.1.2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
6.1.3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采取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生的措施。
6.2.1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消防責任人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并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功率電熱器具的;
3)違反規定在施工工地吸煙、亂扔煙頭、火源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施工工藝流程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的;
6.2.2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立即進行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根據火災隱患原因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類隱患的再發生。
7.1.1施工工地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等必須持證上崗。
7.1.2施工現場可以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宣傳板報、設置消防角、消防專欄等多種形式因地制宜地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好記錄。
7.1.3施工工地應當對防火重點崗位的工人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7.1.4消防培訓程序、培訓內容應考慮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需求。
7.2.1施工工地進行的消防安全培訓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工地的火災危險性和重點防火部位及保護措施;
3)基本消防設施(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1)消防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
8.1.1施工工地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演練,以減少火災危害。
8.1.2滅火和疏散預案應包括組織機構、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8.1.3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8.1.4演練前應通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防止發生意外混亂;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做好記錄,針對存在的問題,修訂預案內容。
8.2.1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機構應包括下列組織:
1)指揮員:公安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
2)滅火行動組: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到達現場撲救火災;
3)通信聯絡組:報告火警,迎接消防車輛,與相關部門聯絡,傳達指揮員命令;
4)疏散引導組:維護火場秩序,引導工人疏散;
5)安全防護救護組:救護受傷人員,準備必要的醫藥用品;
8.2.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要點:發現火警,通知附近工人撤離,立即向“119”報火警;同時,向工地各級消防安全主管報告。
8.2.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要點:迅速從疏散樓梯有序疏散:盡量不要利用電梯疏散。
8.2.4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要點:火場指揮員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材迅速撲救,視火勢蔓延的范圍,就近利用水源,協助消防人員做好撲救火災工作。
8.2.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的程序措施要點:按預定通信聯絡方式,保證通信聯絡暢通。準備必要的醫藥用品,進行必要的救護,并及時通知醫護人員救護傷員。
8.2.6善后處置程序要點:火災撲滅后,尋找可能被困人員,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調查。
9.0.1施工工地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警,并按照滅火和疏散預案,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
9.0.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9.0.3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
9.0.4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9.0.5火災發生后,應當對事故發生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整改對策,對有關責任者應當進行追查處理,教育全體工人。
10.0.1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的行為,有關單位應當立即改正。
10.0.2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后,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10.0.3違反本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1、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和消防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酒店150平米的包廂應該配備兩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至最近的安全出口距離不能超過30米。
2、安全出口主要指的就是符合規范規定的疏散樓梯,或者是直拖式外地平面的出口,為了發生火災時后,可以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員和搬出貴重物資,減少火災損失,在設計建筑物的時候必須設計足夠數目的安全出口。
1、規定的小區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屬于物業公司負責,所以酒店沒有安全出口標識要尋找物業。安全出口是指符合規范規定的疏散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搬出貴重物資,減少火災損失,在設計建筑物時必須設計足夠數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在安全技術領域中具有重要意義。
2、安全出口標志是綠色的,上面有一個小綠人圖案。安全出口標志上的小綠人最初是在1978年日本的緊急逃生出口標志設計比賽中由小谷松敏文設計的,之后幾經修改成現在的樣子。后來日本人給他起了一個名字,皮特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