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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警示標識國標尺寸一般為500mm*400mm和400mm*300mm。
2、根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安全標志是向工作人員警示工作場所或周圍環境的危險狀況,指導人們采取合理行為標志的。
3、安全標志能夠提醒工作人員預防危險,從而避免事故發生;當危險發生時,能夠指示人們盡快逃離,或者指示人們采取正確、有效、得力的措施,對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標志不僅類型要與所警示的內容相吻合,而且設置位置要正確合理,否則就難以真正充分發揮其警示作用。
4、(1)安全標志應設置在與安全有關的明顯地方,并保證人們有足夠的時間注意其所表示的內容。
5、(2)設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標志應被牢固地安裝,保證其自身不會產生危險,所有的標志均應具有堅實的結構。
6、(3)當安全標志被置于墻壁或其它現存的結構上時,背景色應與標志上的主色形成對比色。
7、(4)對于那些所顯示的信息已經無用的安全標志,應立即由設置處卸下,這對于警示特殊的臨時性危險的標志尤其重要,否則會導致觀察者對其它有用標志的忽視與干擾。
1、法律分析:安全警示標識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894中關于警示類標志的規定,安全警示類標識包含當心車輛、當心燙傷、當心爆炸等多種圖形標志,該標準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適用于工礦企業、建筑工地、廠內運輸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達到方向指示,提醒員工以預防危險等等的目的。
適用于工礦企業、建筑工地、廠內運輸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達到方向指示,提醒員工以預防危險等等的目的。
警示類標識包含當心車輛、當心燙傷、當心爆炸等多種圖形標志,用于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2、適用于工礦企業、建筑工地、廠內運輸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達到方向指示,提醒員工以預防危險等等的目的。
警示類標識包含當心車輛、當心燙傷、當心爆炸等多種圖形標志,用于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3、警示類標識包含當心車輛、當心燙傷、當心爆炸等多種圖形標志,用于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5、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6、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7、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法律分析:一、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標識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標識一般安裝的位置是在靠近其出口一側的門上方或門洞兩側的墻面上方便用戶看到,消防安全通道標識牌的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的距離最好不要超過30cm。最好能夠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將“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標識牌聯合設置,標識牌上面的箭頭指向的安全出口是距離最近的。
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墻面或地面上設置的疏散導流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地面上時,地面上設置的疏散導流標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中心線進行布置;
2.設置在墻面上時,疏散路線標識牌中心線距地面高度不要小于50cm;
3.疏散導流標志宜連續布置,標志的寬度不要低于8cm,長度不要低于30cm;
4.當間斷布置時,蓄光型疏散導流標志的間距疏散路線標識牌不應超過1m;電光源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疏散路線標識牌不宜大于2m、不應超過3m;
5.當疏散導流標志遇到的門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時,比較適合在該處的地面連續指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1、消防安全標志應設在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醒目的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
2、除必須外,標志—般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置在經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3、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時,應避免出現標志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4、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接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
5、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在所有有關照明下,標志的顏色應保持不變。
7、疏散通道中,“緊急出口”標志宜設置在通道兩側部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牌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也可以把標志直接設置在地面上,上面加蓋不燃透明牢固的保護板,如圖3所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志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8、疏散通道出口處,“緊急出口”標志應設置在門框邊緣或門的上部。
1、疏散指示標識應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并應采用符合規范要求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標志,標明疏散方向。
2、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性的自發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3、單位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消防車道等處應設置“禁止鎖閉”、“禁止堵塞”等警示類標識。
4、消防電梯外墻面上要設置消防電梯的用途及注意事項的識別類標識。
5、公眾聚集場所、賓館、飯店等住宿場所的房間內應當設置疏散標識圖,標明樓層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室內消防設施位置等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消防安全標志